
海岸土地私有化首例原民會:捍衛土地權又進一步
本報新聞中心/報導
根據土地法第14 條規定,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為私有,但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正義與歷史正義,原民會於日前發布修正「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」等行政規則,突破海岸土地不得私有的限制,原住民族人位於花蓮、臺東地區約243筆、面積約43公頃土地,將可依規定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。
行政院於96年1月12日核定實施「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」,該計畫明定原住民於77年2月1日前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,得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。但花蓮縣壽豐鄉、豐濱鄉、吉安鄉以及臺東縣東河鄉約243筆、面積約43公頃土地,雖為原住民族祖先遺留且仍使用中之土地,因被劃入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,屬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土地範圍,不得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。因此原民會積極修正「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」,經修正後,即刻解決10年來花東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爭議,回復族人傳統領域土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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